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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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化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政发〔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
安化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县区域范围内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鼓励投资的项目,是指落户我县且符合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旅游开发、物流、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性开发项目除外)项目。同时必须满足下述两个以上条件:
(一)在约定时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仪器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原值)3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强度在80万元∕亩以上;
(三)投产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纳税强度10万元/亩以上;
(四)新增常年就业岗位300个以上。
第四条 凡本规定所鼓励投资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下列奖励和优惠:
(一)落户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含安化黑茶产业园、江南工业园、梅城工业园、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中药材产业园和酉州工业园)的项目,投资方依法按招拍挂取得土地,传统茶叶加工和物流项目投资方承担10万元/亩、其他产业项目投资方承担5万元/亩,其余不足部分由融资平台负责交纳。投资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按约定投资进度和投资强度完成投资规模,投产后3年内年纳税未达到10万元/亩,其所取得的土地按签约时直接成本价足额追缴。
落户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供地价格由落户地乡镇按相关政策确定,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0%、其他产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80%奖励给乡镇,用于发展经济。
(二)购买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如达到投资优惠条件的项目土地价格按第四条第一款执行,厂房按直接成本价取得所有权;达不到投资优惠条件的,土地价格为成本价,厂房按直接成本价取得所有权。租赁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可享受6个月免租期;免租期满后根据项目税收贡献情况确定租金价格,基准价为5元/平方米·月。
(三)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和重要旅游项目,可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凡本规定所鼓励投资的项目,无论园内园外,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只收直接工本费;建设阶段生产性项目厂房、办公用房和集体宿舍建设,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1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所有并联项目报建收费,其他县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县内部门有偿服务性收费(含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准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用工上提供服务、在技能培训上给予支持。
第七条 附则
(一)利用本县矿产、森林、能源等资源类初级开发项目(不含废料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二)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开工建设或投产后停产达3年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原合同价格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按当年市场评估价依法处置。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化县鼓励投资工业项目若干规定》(安政发〔2010〕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