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鼓励投资工业项目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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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县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本规定所鼓励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安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是指最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工业项目。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仪器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原值。本规定鼓励扶植的项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土地投资强度(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亩以上(含50万元亩)、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投资者在本县投资,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节地高税项目、产业链配套项目和高科技项目提供用地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等指标确定,并按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的标准合并奖励。



(一)项目在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土地使用申请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符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的前提下):



50-80万元亩(含5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提留财政“三金”(指廉租房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暂不收取,下同)后的30%



80-100万元亩(含8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提留财政“三金”后的40%



100万元亩以上(含10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提留财政“三金”后的50%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投资者以公司名义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经贸局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与县招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经济开发区和项目落户地乡(镇)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进行联合审核,在审核确认后90个工作日内兑现。



(二)自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内平均税收强度:



达到5-10万元亩(含5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的30%



达到10-20万元亩(含1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的35%



达到20-30万元亩(含2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的40%



达到30万元亩以上(含3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的50%



具体由县招商局、县经贸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联合审核后,由县财政在税收清算后90个工作日内兑现。



    第六条  财政奖励



(一)落户我县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对园区内企业(指安化经济开发区、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江南工业园、东坪工业园、平口工业小区、梅城工业小区,下同)给予40%的财政奖励,园区外企业给予30%的财政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对园区内企业给予50%的财政奖励,园区外企业给予40%的财政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对园区内企业给予60%的财政奖励,园区外企业给予50%的财政奖励;



4.现有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产后三年内每年比投产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平均值增加额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40%的奖励。



(二)一次性安排劳动力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落户我县后,五年内给予奖励。前两年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建安税除外)中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扣除征税成本后100%奖励给投资者,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三)奖励兑现。每年由县经贸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由县财政在税收清算后60个工作日内兑现。



第七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规费减免政策:



(一)项目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工商登记费以外,其他只收工本费。



(二)县内各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三)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报建费实行一站式收取,并实行总包干。园区内生产用房按12/平方米标准收取,其它与生产相关的配套用房在规定比例之内的按20/平方米收取,在规定比例之外的按国家规定收取。其他区域的生产用房按20/平方米收取,配套用房在规定比例之内按30元/平方米收取,在规定比例之外的按国家规定收取。



(四)项目落户我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生产经营阶



段除排污费外,只履行纳税义务,不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优质服务



(一)  
对落户我县的投资项目,由县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



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建设、土地等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根据投资方需求,实行“全程代理,并联审批”。列为县级重点项目的,明确1名县级领导、23名工作人员定向开展支持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二)对所有落户我县的项目,县政府支持纳入安化县金融机构和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融资服务范围,并可协助申报金融机构项目贷款支持。但投资者取得的土地,必须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方能向银行抵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未投产之前,贷款规模不得超出取得该宗土地的实际价款。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县劳动力资源档案,积极协助企业招收培训各类技工、普工,必要时通过定向培训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工不足问题。



第九条 其他



(一)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仓储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3家以上(含3家)企业抱团在同一园区投资兴业的,可以视为同一个考核单位,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三)凡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由企业在每年12月底提出申请,并提供投资合同、验资报告、土地使用权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年纳税凭证,报县经贸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兑现。



(四)利用本县矿产、森林等资源类初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五)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开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需改变用地性质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原价收回,重新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鼓励投资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