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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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 全县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省、市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奖励为全县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对象不限身份、不限地域、不限企业所有制形式。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和核心企业,培育创税大户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专利发明及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  鼓励企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过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过2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建立技术创新机构。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产品、商标所属企业5万元;对新认定的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产品、商标所属企业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多作贡献



对年纳税在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2%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年纳税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2%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纳税在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2%以上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年纳税在2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2%以上的企业,奖励12万元;对年纳税在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2%以上的企业,奖励16万元;对年纳税在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2%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设立农业产业化贡献奖,每年奖励2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考核审定,授予“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属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其企业经营负责人所获奖励不低于企业所获奖励的20%



第六条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从对全年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自主创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中,每年评选2名金牌企业家、3名明星企业家和20名优秀企业家。



鼓励企业在劳动就业、节能减排上多做贡献。对在促进劳动就业或节能减排上成绩突出的企业,经考核评定,每年奖励3家,每家奖励2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报,经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有关奖项的具体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及实施细则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印发的《安化县企业发展和财政贡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